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监督全市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六)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市、区)之间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动稽查和环境监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及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组织对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十)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协助县(市、区)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址:咸宁市环保局
邮编:437100
电话(传真):0715-8888888